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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VOCs廢氣處理設備收集的廢氣中 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千克/小時的,應加大控制力度,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,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,去除效率不低于 80%;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,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。對VOCs年產生量超過 10 噸的,需選擇相關高效治理設施,具體要求參考常熟市重點行業企業 VOCs 排放監管技術要求。除去除異味外,加大對單一治理工藝的提檔升級,不得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治理工藝,堅決淘汰相關單一落后工藝。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必須使用柱狀炭(顆粒炭),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,并按設計要求足量填充、及時更換。強化設施維護管理,確保穩定高效運行,與生產設施“先啟后停”。